成都代表處注冊監事
更新時間:2014-5-6 10:09:46 來源:www.chendgu-company.com 瀏覽次數: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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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代表處注冊監事職責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G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G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G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G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G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G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G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成都代表處注冊定義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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