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外合資公司注冊董事
更新時間:2014-5-6 10:53:26 來源:成都登尼特 瀏覽次數: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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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第六條規定: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中外合資公司董事任期:
《公司法》:小于等于三年
《中外合資實施條例》:四年
到底中外合資公司董事任期應為幾年?
答:首先要看適用的優先級。
依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2006年4月24日)一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管理適用的優先級是:
“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 優先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優先于關于外商投資的行政法規及其他規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br />
中外合資公司《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br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7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中外合資公司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G級管理職務。
中外合資公司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當同副總經理協商。
中外合資公司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公司法》(2005年)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2001年7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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