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外合資公司注冊類型
更新時間:2014-5-6 14:28:21 來源:成都登尼特 瀏覽次數: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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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
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中國的法律,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合資方式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它屬于股權式合營企業,由中外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批準登記而設立的合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
是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依照共同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規定合作各方權利和義務的經濟組織。
合作各方的投資或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應在合同中訂明。組織形式上可設立具有獨立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只是合作各方訂有合同的合作項目,符合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批準經營的企業或項目,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合作經營的中國合作者可提供土地、自然資源、勞動力和勞動服務或現有可利用的房屋、設備、設施等;外國合作者可提供資金或技術、主要設備、材料等。合資企業與合作企業的主要區別在于:合作企業不一定用貨幣計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權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協議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規定具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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