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創業投資企業設立-
更新時間:2014-9-4 16:08:23 來源: 瀏覽次數: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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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所謂創業投資,是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所謂創業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法律依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創業投資企業設立類型: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成都創業投資企業設立條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2、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3、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4、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5、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注意事項:
1、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2、所謂 “管理人員”,是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3、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4、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成都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要求
1、創業投資業務。
2、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3、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4、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5、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