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內資公司注冊劣勢
更新時間:2014-5-7 10:23:57 來源:成都登尼特 瀏覽次數: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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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內資公司注冊既有優勢又有劣勢,總的來說利大于弊,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2年內免征所得稅。
2.對第三產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1)農村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者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對科研機構和高等學院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一年至二年免征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免征所得稅,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
對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口徑——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1個納稅 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 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
3.企業利用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企業遇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 百分之60的,經批準可免征3年所得稅。
8.校辦企業和學院舉辦的進修班、培訓班所得。
9.福利企業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
11.國務院1993年批準到香港發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業,暫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9家企業是:上海石化、青島啤酒、昆明機床、北人印刷、馬鞍山鋼鐵、廣船國際、儀征化纖、東方電機、渤海化工。
12.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12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征企業所得稅。12項政府性基金(收費)是:養路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13.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養殖、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稅。
14.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納稅人舉辦的境外企業或其他投資活動(如工程承包、勞務承包等),由于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失較大的,應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依法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對其境外所得給予1年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15.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一部分收入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是:
(1)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2)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3)經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4)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5)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6)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7)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8)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9)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16.境外減免稅處理。納稅人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地區)稅法規定或政府規定獲得的減免稅,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1)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稅法及政府規定獲得的減免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所得稅進行抵免。
(2)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當地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所得稅進行抵免。
17.高校后勤實體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8.新設科研機構的稅收優惠。
(1)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后,凡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對2003年底止,免征企業所得稅。
(2)前款所指科研機構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經轉制、已實行企業化管理和已并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也不包括所有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
(3)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科研機構,需將轉制變更后的企業工商登記材料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4)轉制的科研機構隸屬關系如有變更,變更后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歸屬、征收管理范圍、欠稅處理和稅務變更手續,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門999]13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19.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還獎金、發行經費、公益金,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0.西部大開發的所得稅優惠。
(1)適用范圍:
本政策的適用范圍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上述地區統稱“地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具體內容:
①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收入達到比例的,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企業方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②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凡減免稅款涉及收入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需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③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RJ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一年至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辦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新辦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電力運營的企業。新辦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新辦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郵政運營的企業。新辦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廣播電視運營的企業。
上述企業同時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二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后減半執行。
上述所稱企業,是指投資主體自建、運營上述項目的企業,單純承攬上述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不得享受兩年免征、子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3)對實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應當將西部地區的成員企業與西部地區以外的成員企業分開,分別匯總(合并)申報納稅,分別適用稅率。
21.轉制科研機構享受的所得稅優惠。
(1)屬于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轉制科研機構,從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2)科研機構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政策規定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
(3)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仿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或者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新組建企業中股權均達不到50%,但兩者股權合計達到50%的,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政策減半征收所得稅。
(4)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無形資產的價值所占股權比例低于20%的,據實計算控股比例;無形資產股權比例超過20%的,其超過部分不作為計算減免稅的股權。
(5)鑒于轉制科研機構優惠政策的起訖時間不同,國稅發[1999]135號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科研機構優惠政策到期以后,應重新計算減免稅政策未到期的轉制科研機構及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并按上述(3)的規定確定是否享受減免所得稅政策。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99號)規定,轉制企業減免稅實行一次審批的辦法,但在減免稅期間,主管稅務機關要對轉制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股權比例進行年檢核實,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取消其減免稅資格。
22.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 —— 投資抵稅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 40,可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企業每年投資抵免的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稅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長不得超過5年。
23.為進一步促進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順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義務,對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通過招標確定關閉生產線或削減生產量的全氯氟烴、哈龍、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產企業(名單附后)所獲得的《議定書》多邊基金贈款,可視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應對有關企業接受贈款的運用情況進行認真監督檢查。
24.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5.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計入“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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