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移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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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移民計劃解說本計劃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來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 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本計劃適用于下列人士
(a)外國國民(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b)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c)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居民身分的人士;(本公司可以代申請外國居留權,一般三個星期辦妥)
(d)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居民身分,并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 ;
(e)臺灣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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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準則
投資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a)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
(b)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于港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申請人個人名下擁有,可以放在內地或國外(如房地產、股票、基金、公司、存款等)
(c)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后的六個月內,把不少于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后的六個月內作出),詳情請向中原移民查詢;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e)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 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投資者須要把不少于港幣1000萬元投資于下列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金融資產 (股票、債券、存款證、后償債項、基金等)
入境安排
申請獲準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他(們)可親自往入境處領取,或經在港的諮詢人轉交給他(們)。簽證標簽應貼在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在抵港時向入境處職員出示。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證件,入境處會發予進入許可。同樣安排亦適用于投資者的受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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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留條件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準后,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后,會獲準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準)。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便可獲準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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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站
入境事務處
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13.htm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http://www.hksfc.org.hk
香港金融管理局
http://www.info.gov.hk/hkma
香港銀行公會
http://www.hkab.org.hk
存款公司公會
http://www.dtca.org.hk
香港測量師學會
http://www.hkis.org.hk
投資推廣署
http://www.investhk.gov.hk
地產代理監管局
http://www.ea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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