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的國際品牌勝利案例
更新時間:2014-4-3 17:15:15 來源:www.ono-bbb.com 瀏覽次數: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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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實業公司或小我)直接持有在某國注冊商標ABC,因為甲具有高尚崇高的品牌運作才干,使商標ABC獲得了消費者的高度認同,品牌價值達到了幾千萬美元,同時也給甲帶來了豐碩的利潤。某個時代,甲出于整體營業考慮,暗示希望將商標ABC讓渡出去。經過歷程一段時間的接觸和構和,甲抉擇將商標讓渡給出價相對較高的丙。要完成商標ABC所有權的讓渡,甲、丙必要簽定商標讓渡和談并到商標注冊地的商標打點部分進行商標讓渡申請,而這個歷程中就可能會因為各類原是以存在商標讓渡不獲核準的可能性。此外,在商標讓渡獲得核準的情況下,甲也要因為商標讓渡獲利而繳納高額的稅收。一樣事理,甲為自然人的情況下,在其回天而發生商標擔任的情況下,其擔任人在擔任此商標時也會面臨一樣的標題問題。
實際中大部分的公司都是采納此外成立一個公司來持有商標ABC(而不是本身本身直接持有商標的編制),從而以把商標讓渡轉變成股權讓渡的編制規避上述商標讓渡歷程中可能顯現的標題問題。我們拿甲為例,假定甲初成立乙公司并操縱乙公司持有商標ABC(如圖所示)。在此情況下,因為商標的所有權回屬于乙公司,那么甲就可以經過歷程向丙讓渡乙公司股權的編制來間接讓渡商標ABC。乙公司的股權變更后,因為丙成了乙公司的獨一股東,丙也就經過歷程乙公司間接控制和具有了商標ABC,而這個歷程僅僅是經過歷程乙公司的股權讓渡來完成的,在商標注冊國家的商標打點部分何處,商標的所有者依然是乙公司,所以此變更也就無需經過商標打點部分的核準。
若是乙公司是注冊在中國、美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公司,那么上述模式必要進行的股權讓渡就會相對麻煩。同時,因為這些國家對公司打點嚴格,乙公司每一年必要報稅、年檢,運作成本也就相對較高。此外,當然因為避免了商標讓渡步履而無需繳納相關稅收,但仍是要因為股權讓渡步履發生在這些國家而必要向這些公司注冊地國家納稅。而若是乙公司的腳色若是由離岸公司來擔當,那么借助離岸公司打點簡單(一般無需年審和報稅)、股權讓渡便當(在注冊代理人處備案股權讓渡和談等文件的復印件便可)、稅賦較低(甚至零稅賦)等特點,就可以低成本、G效率地實現上述方針。同時,假若甲實在不希望讓外界知曉其公司股權讓渡和商標實際控制權的轉移氣象,那么離岸公司便會因為其股東、董事資料的保密性而成為勝任乙公司要求的獨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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